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厅发[2009]7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统筹层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州、地)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州、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参保补助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动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政府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大学生的地方政府补助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补助;市(州、地)属高校大学生的地方政府补助部分中,省财政按照黔府发[2008]13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地)财政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政府补助,按照黔府发[2008]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四、保障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含意外伤害医疗费待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大学生日常医疗待遇。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根据高校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高校,由高校统一组织使用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只能专项用于大学生门诊医疗费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省级财政用2——3年时间从原省公费医疗经费中累计拨付1000万元作为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全省各统筹地区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所在高校和大学生本人承担10%,学生承担的比例,由高校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定。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五、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
(一)基金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基金纳入各市(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各市(州、地)要建立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高校日常医疗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范围合理和安全。
(二)经办服务和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六、组织实施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缴费、参保等事宜。各市(州、地)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2009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市(州、地)要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市(州、地)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反映。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