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用大量的修订篇幅吸纳已有的分布在其他下位法律、条例或相关性法规中的内容,引起较大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这些修改基本没有增加太多的法律义务,但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或有调整,或显示出监管层面的关注。
(1)剧毒农药的使用
新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但是该规定在2001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已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新法中增加了违反该规定情况下可对相关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
(2)转基因食品标识
新法第六十九条新增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要求,但该要求非常概括,仅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识”。实际上,转基因生物的标识早在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就有规定,2002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应当如何标识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十六条也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本次新法则强调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显著”。
(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新法还加入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要求,虽然该制度和要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已有完全相同的规定,但在新法中写入该条体现了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的理念。
(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新法新增了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是对2012年由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中的进口商备案制度以及备案信息公布制度的提炼和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