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创建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省(市)水电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水电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水电管理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校区水电的管理工作。凡使用学校内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后勤处全面负责水电管理,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 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 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三) 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四) 制定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五) 根据地方节水部门审定的用水计划,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
(六) 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 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 后勤处行政科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 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 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三)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水电设施的维护;
(四) 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
(五) 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 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八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水电供用保证金;
(二) 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等,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 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千瓦以上、多件总功率10千瓦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处审查备案。
第九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 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 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 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十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 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 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 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四) 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 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季度查抄水电用量;
(六) 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水电管理部门自缴;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 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 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室和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 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 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 校内变(配)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由后勤处行政科负责;
(三) 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 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 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 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 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水电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 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 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 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 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律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规定,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 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 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三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六条 未安计量装置使用水电,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后勤处行政科将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七个工作日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七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之前的水电管理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